当前中国有人鼓吹用暴力对待社会的不公平,反抗政府,这是开历史倒车,要把逐渐确立法制权威的中国社会,重新带向用价值判断决定生杀的前现代社会。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2.各类犯罪明数与暗数的比率差异悬殊,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宋浩波、郝宏奎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还有人认为死刑对犯罪分子没有威慑力。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在对公民人身不可出卖性的侵犯。有的学者还举出了国外的一些统计数字加以说明。
刑法条文应当修改为: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毒50克可以处死刑(最低刑15年、最高刑为死刑),与前面的拐卖妇女儿童2人或者1人最高刑只能是10年(即5年到10年)相比,刑罚轻重相差很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调解在法治社会的重要性甚至正当性开始遭遇广泛质疑。
与此相关,不久前,有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参与监制的电视连续剧《苍天在上》被搬上银屏。不过,当下的年轻人似乎并不喜欢这类题材。先给大家讲个有趣的笑话段子:在不久不久以前,一个法官发现自己正在上小学的儿子在练习因果关系造句如果不……,就……时写到 ——如果不让我上网,我就不去学奥数,心里十分不爽。如果我们的法院过分注重调解、长期忽略司法裁判的功能,我们的法律如何才能从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的法律?从上个世纪初到现在,中国司法脱离传统轨道、学习西方以寻求理性的司法制度已有一百多年了。
是福是祸暂且勿论,过去100多年里,特别是最近30多年中,虽历尽曲折和坎坷,中国开始从一个封闭落后的农业社会进入了一个依赖现代科学技术的都市工业化社会。我们说,在和平年代里,国家的公信力的最有效的体现就是法律和法院判决得以实施。
看这个电影时,有人被感动得流泪了。当我们极力推崇宋雨水这样的以调解方式创造出高结案率的优秀法官时,除了赞叹宋法官正直勤奋苦口婆心的敬业精神以外,让人们还看到的是:司法威信在技术层面的自我退让。法官更为不爽,便随手给儿子造出如下句子:如果你不愿意调解结案,就让你败诉。为了招揽顾客,这部司法人物的情节剧常常被那些在街头出售盗版影碟的小贩们描述为:这是一部延安锄奸反特的悬疑剧。
很多迹象表明,我们的法院眼下还显得有点气喘吁吁、手忙脚乱。然而,中国的法制前进的步履和其他领域相比较,始终显得艰辛异常。—— 作者注) 进入 周大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调解 司法判决 。在今天的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当然应当选择后者。
看过央视电影频道播放的一个名为乡村法官之养老树的影片后,我深感不安。同时,古老的中国几乎别无选择地全面移植、启用了与现代市场经济休戚相关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 —— 包括法院、检察院、现代警察体系、律师以及日趋完整的法律法规。
这位曾长期在机械、交通行业任职的官员能如此睿智从容地回答这样一个专业法律问题,可见近年来中国地方官员知识结构的变化和进步。我深知,这是个电影,其中可能有很多艺术加工。
一方面是我们从来就不否认要用法治而不是人治来管理这个庞大的国家,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又常常对是否需要赋予法律应有的至高尊严和权威表现出迟疑踌躇。这种肇始于革命根据地马锡五式的办案方式,一直被不容质疑地沿用至今。我们的古代先贤们曾经一直在地寻找着一条既不伤害中国人传统的人情世故又能息事宁人的两全其美的途径。依据今天学术界的共识,中国千百年来就有深厚的息诉止讼、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这是中华民族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解决方案。电影描述了一个乡村法官,为了调解一起家庭赡养纠纷案,将被儿子儿媳遗弃不管的蛮横老妇人接到自己家中居住,遭遇到当事人羞辱和亲友的误解,经过几次三番历尽艰辛地劝解和说和,最后取得了众人皆大欢喜的结局。从发展的眼光看,电一定会有的,电灯也会有的。
如今,有事实表明,这不仅仅是个笑话,有些法官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然而,法律白条的出现,无疑是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鄙夷。
每一个公证的裁判,都可能为一个个体行为或一个行业行为奠定起相关的典型规则。(这是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章,每周一篇,每周四出版,本文发表时略有删改。
一个令人苦恼不堪的问题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纠缠着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我们是否有可能总是用农耕社会时期的方式来阻击住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滚滚而来的诉讼潮流?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是明辨是非、阐明法义的最佳方式。这种由不被人敬畏的法官迫不得已充当民间调解委员的状况,是不值得过度赞美的。
一方面,我们的司法机关的硬件设备(包括办公楼宇和电子装置)已经达到甚至超越了国际先进水准,另一方面,我们的思考软件上则仍在执拗不悔地主张运用前工业化(或前城市化)时期惯用的调解模式(诸如马锡武审判方式)来解决呈几何级数递增的案件。随之,那个曾经在黄土高原上辛勤奔波的马锡五法官的身影,已经渐渐被人们淡忘。一方面是各级法院人力资源不足、案件严重积压,另一方面是社会上大量法律专业的大学生面临失业。一个令人苦恼不堪的问题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纠缠着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我们是否有可能成功地阻击住伴随着工业社会和城市化发展滚滚而来的诉讼潮流?到底是我们中国自己过去的土办法,还是别人已经基本奏效的洋办法更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律?间或说,在这个复杂的社会转型中,土洋结合才是符合现实中国的权宜之计?在2010年3月的人大政协两会上,一位名叫张春贤的省委书记被记者意外问道一个法律问题:社会冲突事件,是通过调解还是法院裁决更有效?张春贤几乎未加思索就回答到:长远看,加强司法裁决符合国际发展的一般规律,但从东方文化和东方现在发展阶段,加强司法调解是必要的。
这两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发现,中国法院内司法调解的功能正在被加速放大,司法判决的功能急速萎缩。在漫长的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时代,人们依赖乡村熟人关系社会中的若明若暗的规则,足以维系社会结构和秩序,尽管这类秩序常常与公平正义无关。
从包公、海瑞、马锡五的办案逻辑中不难发现,在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关怀总是多于法理关怀,情理因素总是重于逻辑因素,实体法理总是重于程序法理。如果我们将这种状况作为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画面,那么它只能从反面证明,我们这一代人还无力在中国铸造法治文明的大厦。
尽管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但是调解本身的天然缺陷恰恰在于:妥协和让步是调解的灵魂,至于为什么要妥协、为什么要让步,道理不需要太多,调解文书也不必公开。当然,能带来光明的并不只是电灯。
但这的确又反映了中国乡间生活的真实,在无力顾及严格的法律程序的背后,我们的确看到了这块土地上令人无奈的本土资源。它至少无奈地告诉人们,司法作为今天中国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底气还明显不足。现代法院通常有两个重要的功用:立案和执行。剧中讲述了上世纪中共陕北抗日根据地有一个名叫马锡五的司法干部,日夜都奔走在黄土高坡的乡村井市,不辞劳苦地在田间、地头以及窑洞的炕头边调解着各种法律纠纷,成绩卓著而且言行感人。
在有些不通电或者因为电压不足常常断电的地方,蜡烛、煤油灯甚至火把也可以照亮暗处电影描述了一个乡村法官,为了调解一起家庭赡养纠纷案,将被儿子儿媳遗弃不管的蛮横老妇人接到自己家中居住,遭遇到当事人羞辱和亲友的误解,经过几次三番历尽艰辛地劝解和说和,最后取得了众人皆大欢喜的结局。
同时,古老的中国几乎别无选择地全面移植、启用了与现代市场经济休戚相关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 —— 包括法院、检察院、现代警察体系、律师以及日趋完整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我们的司法机关的硬件设备(包括办公楼宇和电子装置)已经达到甚至超越了国际先进水准,另一方面,我们的思考软件上则仍在执拗不悔地主张运用前工业化(或前城市化)时期惯用的调解模式(诸如马锡武审判方式)来解决呈几何级数递增的案件。
现代法院通常有两个重要的功用:立案和执行。是福是祸暂且勿论,过去100多年里,特别是最近30多年中,虽历尽曲折和坎坷,中国开始从一个封闭落后的农业社会进入了一个依赖现代科学技术的都市工业化社会。